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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1月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 发布《关于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年11月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 发布《关于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铁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广州铁路分 (以下简称“铁路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职工及在签订互贷合作协议的长沙、海南铁路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广铁集团职工(统称“铁路职工”),在广东省境内广铁集团所辖范围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广铁集团自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实施办法》及本通知。
二、铁路分 负责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铁路分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授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办理与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
三、铁路职工购买腾退的广铁集团混合结构自建住房时,若不违反《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至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四、购买广铁集团自建住房的铁路职工在交纳购房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协议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但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以及由广铁集团有关部门提供住房分配名单。
五、铁路职工所购住房在广州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城市的,贷款高额度按房屋所在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的规定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