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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亚运会停工令能成为延迟交楼的免责理由吗?

发表于2011-07-27
亚运会停工令能成为延迟交楼的免责理由吗?
王律师:
        您好!
           我是在网上看到您的邮箱的,所以就冒然咨询求助一些法律事情,有打扰之处,请您谅解!
我名字叫××,我2010130日在花都建设北路购买了一套房子,××××花园,房号为×栋×房。我是已按揭方式,在2010年的10月份才开始供楼。当时合同签订收楼日期为20101230日。 现在都325日,房子还没有交付我使用,开发商的理由就是亚运工期受到影响,属于政府行为,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一直推迟交楼使用。上个周我受到开发商邮寄过来收楼通知书,要求我本月24日去收房,我前几天过去了一次,房子很多隔墙地方开裂,我没有收房,并要求开发商马上整改,把房子裂缝地方铲掉,然后再挂铁丝网补好,然后在通知我收楼。今天我去,又发现房子有裂痕,我也没有收楼。
现在我要求开发商赔给我违约金,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由于亚运受到影响工期,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范围之内,拒绝任何赔偿。
我现在都没有收楼,没有签订任何手续,也没有领取钥匙,房子现在还曾在质量问题,我应该怎么办?我现在收到了收楼通知书。30天不去收楼,视为自动收楼。
请求律师指点,我需要怎么办??花都是否是属于亚运停工状态?我是否能找您帮忙,争取到我的利益??
 
                                 我的手机:
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回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亚运会停工令,在20093月已经由广州市建委发出了征求意见稿,200962日广州日报已经报道广州市市政府通过了该停工规定,同年920日广州市政府已经公布20101025日-1222日期间涉及噪声超标和扬尘的工地工程停工的规定,2010129日补充通知将停工的起始日期提前至2010930日,但停工不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安装等。既然你们签约时在广州市政府发布该规定之后,说明开发商签约时已经预见了亚运会停工的可能,则亚运会停工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免责。你收到收楼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EMS向开发商就其证件不全和房屋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
发表于2011-07-28

能吗?

发表于2011-07-28
引用:麦林枪 在2011-7-28 14:14:26写道:原帖
能吗?
 
 看情况。如果广州市政府文件在签约前已经颁布,则不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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