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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厅昨日发文,要求“十三五”期间,年均转户人口达到1300万人以上,2020年时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大城市的 政策不得设置要求缴纳社保超5年的条件。
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的政策有了“任务单”。国务院厅昨日发文,要求“十三五”期间,年均转户人口达到1300万人以上,2020年时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大城市的 政策不得设置要求缴纳社保超5年的条件。
城区人口不满300万 不得采取积分
国务院厅昨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方案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前,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的任务单。
具体为,“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
为此,《通知》要求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 限制,至于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 政策,则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 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问题。
但是户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 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通知》还提出,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 纳税等方式设置 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 方式。大城市 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
《通知》提出,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 的合理用地需求。同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通知》要求建立进城 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焦点
1 特大城市分区制定 政策
《通知》还提出,特大城市要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 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问题。
“特大城市还有核心区、环境发展区对于人口的吸纳程度不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宏斌分析,目前来看,特大城市因建设的不合理分布,导致人口主要集中在城 ,所以需要在疏散人口同时,进行产业转移和城市功能的结构性改变。
“比如在北京,低端产业、能源环境消耗比较大的产业就要向外转移”,他说,这必然带来城区人口的变化,所以 区、外围区等对于人口的数字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不同劳动力结构需求也不同。
与此同时,还要满足人民群众到城市生活的需要,“不能一刀切”,所以只能根据各个城市发展需求的不同和准备进入城市的素质、技术能力的不同,进行区别性的对待。
例如,城 需要高素质人才,低端人才的需求可能降低;外围地区对低端和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比例也不一样,但是城市发展需要新鲜血液和劳动力,所以大城市不可能完全拒绝外来人口迁入,而是可能根据城市发展区域性需求,进行结构性调整。
2 除超大城市外放宽 条件
针对《通知》中,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 条件的要求,刘宏斌表示,通过户籍制度改变户籍身份,将有助于农业发展和城市人口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人口的城市化比例偏低,与发达国家的60%有一定距离”,刘宏斌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目前城市人口不足50%,“这些还不是户籍人口,里面有2亿多流动人口,实际上户籍不在城市中”。
如果不能通过户籍制度成为“本地人”,则可能导致人口的随意流动,而目前逐步推行的居住证制度也只是暂时性政策,不能保证流动人口真正享有常住人口的权益。
再加上虽然目前有不少省会以下城市放开了 条件,但是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涉及房屋、社保等多个条件”,刘宏斌说,流动人口进城 仍存门槛。
但是进城后的非户籍人口,很难再适应过去的生活,所以需要政策让他们拥有一个“本地人”的身份标签,能够享受城市配套的子女 、养老、失业、低保等各项福利政策。
怎样全面放宽 条件?刘宏斌说,需要各地制定细则,比如租房也 ,打零工或者长期就业情况,以及年工资收入等进行评判,“只要能够适应城市生活就可以”。
3 “农转非”不得要求放弃宅地
《通知》要求,不得强行要求进城 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 条件。
刘宏斌介绍,此前“农转非”过程中,部分地区发生过为了人口城镇化率,或是土地财政驱动下的急功近利做法,用强制流转土地的方式转变农民身份。
“这实际上很人性化地把自主权放在农民手中”,他说,土地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根本,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不能强制农民离开土地的态度,让农民能够自由处置拥有独立使用权的事物,在进城过程中,权利不会受到侵害和侵蚀。
也就是说,农民实现“农转非”后,可能依然保留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对于愿意放弃的,也可以通过转包等方式处置,国家需要出台详细后续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