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摘要] 到底有什么变化?
8月26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内容。同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带来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新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变化二: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界定
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重要的是要缩减征地范围,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从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有,然后再提供给相关的公益事业方面进行使用。
变化三: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新法还对征地程序进行了完善,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变化四: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变化五: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征宅基地
从宅基地方面看,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变化六:“基本农田”修改为“基本农田”
得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