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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

来源:房天下 2017-09-28 09:29:00

[摘要] 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日前对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作出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他指出,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9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启动会就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议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会议提出,要坚持目标导向推进试点工作——以项目管理为抓手,以完善规则为主线,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标准,以支撑城乡建设为导向,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引导住宅用地市场趋于均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环节,完善用地规则,盘活低效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人民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实施,办理审批程序应兼顾产业用地用途和居住功能,在城镇村和独立工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试点城市要建立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的协调决策机构,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做好市场调查等基础工作,制定试行工作规则。

“试点城市既要落实好‘规定动作’,也要发挥首创精神,创造‘自选动作’。”王广华在会上表示,试点城市应围绕“两完善、两探索”勇于创新。一要优化用地管理流程,对宗地供应计划、签订用地合同、批复用地许可、不动产登记及项目开竣工、改扩建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管理,将项目用地纳入供后监管。

二要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供应,统筹运用乡村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等措施,盘活空闲农村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实现土地利用“腾笼换鸟”。

三要保障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四要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明确行政监管要求、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五要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六要加强部门协调,统筹好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平衡好项目与征地成本关系。

会议强调,要坚持责任导向,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防控风险。要理清中央与地方责任关系,明确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理清长期与短期的关系,符合群众长远利益和远期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范围建设,防控借机违法用地;严格遵守集体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防止过度房地产化;严格遵守租赁相关法律规定,防止以租代售。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王广华在会上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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