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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月起新购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租售引热议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2-12 13:49:00

[摘要] 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出处:证券时报网 2012年4月18日讯)

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分配管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政一经公布,立即引得民众热议。

该规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1%缴纳土地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等价款。

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适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优先回购或安排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且原住房性质不变。

据了解,2007年广州经济适用房新办法出台后,广州于2008年年底分配成功了首批经济适用房,分别位于金沙洲、大塘和同德围,共2145套,这批房源上市最快也要在2013年年底。广州市自200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销售以来,所有房源全部售罄。

之前有经适房可上市规定: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的,当时已经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等价款。在市住房保障办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前提下,购房人缴纳土地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日前公布的新规定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如果经济适用房购满5年后出租,需补缴的土地等价款。广州在经济适用房可上市等的政策上都是符合相关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

经适房一年14万:

政协委员曹志伟算了一笔账:荔湾区芳和花园经适房在2010年售出时的基准价格为4722元/平方米。而其周边的瑞安花园[消息价格 户型 点评]现价是17000元/平方米、翠竹苑为23800元/平方米。如果以价格较低的瑞安花园为标尺,经济适用房业主只占20%差额来计算的话,(17000元/平方米-4722元/平方米)×20%=2455.6元/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房子计算,该房一年时间的市场差价分得空间147336元,5年后的分成获利空间更大。

网友观点:

有网友表示,保障性住房本身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困难户带补贴性的住房,其如果转让就说明他不困难或已解困,应当将保障性房交还政府重新分配给新的困难户而不是作为商品房转卖,只有规定保障房永远不能转变为商品房转让和转租,只能自己居住,一旦该户重新购得商品房后保障房就得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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