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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契税条列.在新疆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 权。
根据契税条列.在新疆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 权。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疆地区契税税率为3%。新下发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