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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27 17:57:00

[摘要]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可以以该房屋 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对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可以以该房屋 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

二、按揭贷款条件

1、按照贷款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2、开发商已就该楼盘与担保公司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

三、按揭贷款额度

按揭贷款金额按贷款办法第十一条计算确定。

四、按揭贷款期限

按揭贷款期限按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按揭贷款利率

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承办银行

按揭贷款承办银行必须是 受委托银行。

七、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八、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 提出办理按揭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 审批。 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贷款审批表。

3、办理抵押借款手续。借款人与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落实担保责任。

4、开发商向担保公司指定帐户存入贷款额10%的保证金。

5、 通知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房地产主管部门 的开发公司帐户或指定帐户。

6、按时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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