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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他们为什么主张刀下留人

发表于2013-09-26



【导语】据人民网武汉9月25日报道,今日凌晨,沈阳小贩夏俊峰妻子@沈阳张晶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

案件复核阶段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发布微博说,“这是最高法院的核准,多说无益。二年半的努力,终无力回天。”

沈阳中院官方微薄今日上午十点半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两年多来,网上此起彼伏“刀下留人”的呼声,终不能避免夏俊峰成刀下之鬼。

●“刀下留人”原本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第(六)项写道: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案件关键事实仍是存疑的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陈有西的辩护意见认为:

本案的关键情节,是在发生血案的室内八分钟。而本案从侦、控、一审、二审,对这八分钟事件起因、事件经过、现场痕迹、双方究竟干了什么,一直没有查明。《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含糊表达。对一个身高165CM的人在一个十多平米的执法 室内,为什么能够在几分钟内突然动刀,用一个小水果刀能够迅速杀死两个身高180CM、182CM的被害人,前因后果一直就没有查清。只以“两死一伤”后果来含糊认定责任,定性杀人。而对于“正当防卫情节”,“谁先行凶起事”、“被告是怎样情况下动刀”、“有无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加害是否达到足以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是否必须动刀才能脱离危险”、“双方有没有伤情及伤的形成原因”、“伤的部位”、“防卫有无超过必要限度”、“被告是如何离开现场”、“张伟身在室内还是室外,现场为何没有他的血迹”、“门口的张伟是如何受伤”,这些关键情节一个也没有查明。对八分钟有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故意不查,直接导致事实不清和错误裁判。

斯伟江律师也在微博上发表意见说,“夏案中确实有造成两位城管死亡,但是,本案两城管在室内是否有殴打夏的行为,为是否处死的关键,从证据看,这种可能性很大,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夏俊峰,法院不该处死夏。”


发表于2013-09-26

陈有西认为,“本案侦查如此有倾向性,一、二审审判如此粗糙,有两个因素直接影响:一是因为针对公权执法过程犯罪,必须严惩;二是杀人偿命的简单观念,导致未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慎密审查。这两个因素都是人民法院要严格防止的。”

发表于2013-09-26

城管制度问题并没有得到检讨

倘若跳出围绕夏案的具体争议看,此案与诱发它的城管暴力执法机制不无关联,“城管和夏俊峰都是受害者,制度才是凶手,没有人天生是坏人,如果有,那么制度应该是罪魁祸首。”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体制上解决问题,就会有极端结果。湖北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发生后,坊间情绪激烈。有网民追问:孙志刚死了,用生命让人们反思了城市收容制度;魏文华死了,用鲜血让人们拷问着城管制度。相关制度不能变革,类似魏文华案、夏俊峰案的悲剧,还会在公众视线内一再发生。

网友@羽戈在微博感慨“杀此一人如杀苍生”。他说,“夏俊峰的血,洗涤不了城管的斑斑恶迹,制度之恶,在无辜的血中,愈发昭著。留夏俊峰一命,不仅契合正义,还能为民间留一分善意和希望,为社会和解留一寸缓冲的空间。须知,刀俎之上无和谐,高压之下无稳定。”


发表于2013-09-26

死刑适用的不平等,影响更加负面

陈有西律师认为:“针对公权执法的犯罪,应当同针对平民的犯罪一视同仁。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不能为了保护公权执法,而远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案一二审判决后,社会反响如此强烈,人们一致同情小贩而谴责城管,不是偶然的。因为有很多群众确实看到了此先的粗暴执法,同情处于社会生存底线的人群。”

此外,由于近年来多起死刑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对死刑“不患不废而患不公”的议论也越来越多。


发表于2013-09-26


【新闻图片】张晶今日上午领取丈夫夏俊峰的骨灰,痛哭失声 


发表于2013-09-26

留不住人啊!!!

发表于2013-09-26

不知道为什么

发表于2013-09-26

不该杀啊。坑爹的

发表于2013-10-02

发表于2013-10-16

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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