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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产广告可以视为承诺 开发商不兑现要担责

发表于2014-06-19

省消委会提醒市民保留宣传单等证据维权

 

地产广告也可视为承诺?没错!昨日,广东省消委会公布一投诉案例:一开发商被消费者投诉拒将广告内容纳入购房协议,最终被要求退回购房定金。

 

广告承诺多却未纳入合同

 

昨日,广东省消委会公布,5月共接到消费者投诉280件,同比增长90.05%。其中,一件购房纠纷颇具代表性。

据介绍,市民廖先生于今年5月8日参观了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的展示厅和样品房。在看到广告牌中明确表示给予业主交通、医疗、、价格共四个方面承诺后,廖先生认为其适合自住,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随后,他发现购房协议中的提醒违背了合同缔约自由原则,并未将前述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于是要求加入,否则退还定金。然而,开发商不同意添加,并称消费者签订协议书表示已经同意协议里的一切内容,由于消费者一方原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予退还定金。

双方协商无果,遂投诉至省消委会。在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开发商最终退还了廖先生20000元定金。

 

消费者可拍照存证维权

 

一些市民不解,为何廖先生这种情况可以退回定金?

对此,省消委会表示,本案中开发商的一系列广告明确以“承诺”等字眼表述,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告中的描述将成为商品房的附加值,该广告对商品房的价格和促使消费者进一步签订购房合同有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房产时不妨留意广告描述是否存在允诺性质的用语,并保留广告宣传单或采取拍照等形式留存;万一出现广告承诺不兑现的情况,便可以此作为第一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4-06-19

这个案例处理得太好了,给开发商一个狠狠的教训

发表于2014-06-19

开了个好头,以后大家都要保存好海报资料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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