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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新规征求意见:按实际工资缴纳 加装电梯也可提取

来源:房天下 2018-09-10 10:39:00

[摘要] 9月7日,广州市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9月7日,广州市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公积金缴存新规提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而公积金提取新规提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可提出申请,以后每年可提取一次,可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具体征求意见稿如下: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并明确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事项。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基数调整等缴存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封存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离职当月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时间为15天(含)以上的,单位仍需为职工缴存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可以个人名义向缴存账户存入还贷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下限)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依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或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没有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跨市异地转移的,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经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可对单位相关业务进行限制,并登记单位的不良记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取得中国居留权的外国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含)、女性满40岁(含)以上,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并注销户籍的。

(九)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

第五条  缴存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所购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缴存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

第七条  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且组合贷款中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九)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条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可提出申请,以后每年可提取一次,可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贷款发放后即可提出申请,可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二)职工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1.每年可提取一次。

2.在还款期内,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提取人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

提取人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从租赁备案当月起算,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不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即可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超过限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可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职工、申请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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